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| 【发文单位】 | 财政部 税务总局 |
|---|---|
| 【发布文号】 |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|
| 【发文日期】 | 2021-02-19 |
| 【是否有效】 | 全文有效 |
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,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,对边销茶生产企业(企业名单见附件)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。
本公告所称边销茶,是指以黑毛茶、老青茶、红茶末、绿茶为主要原料,经过发酵、蒸制、加压或者压碎、炒制,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。
二、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。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,不予免税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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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.xls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21 年 2 月 19 日